每个月的初一,初二,十一,十二,二十一,二十二日为法定休息日。
并且在大明律法中以这些法律规定,作为劳动法的框架。
逐步细化和完善各种相关的法律条文。
充分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。
提高劳动人口的劳动获得感和幸福感。
不仅能够激发所有工作人口的劳动热情。
还能够积极的推进各地的商业繁荣。
因为只有足够的休息日和节假日。
人们才有时间将劳动获得的报酬用来消费。
以提高自己生活的幸福程度。
进而产生更高的工作热情。
否则所有人都不眠不休的进行高强度的工作。
很快这些人将会失去工作的热情。
变得消极怠工。
并且在繁重的工作劳动中。
也无法产生创造力。
通过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也无法有效的进行消费支出。
这对大明的经济也会产生不好的影响。
自从颁布这些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之后。
各地的商业逐渐繁荣起来。
而人们通过不断的消费,也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需求。
也进一步推动了技术的发展。
各地的商业逐渐繁荣起来以后。
财政收入也水涨船高。
即使朱君洛并没有将商业的税率提高。
还一直保持在二十抽一的税率水平。
但即使如此。
财政收入中的商业税占比也在飞速增长着。
随着利马城大规模银矿的发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