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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57章 不一样很不一样(第4页)

——没有战斗力,拿什么赢匈奴人?拿头嬴?

所以,战争胜利或失败,对于阵亡烈士的身后名、哀荣、社会评价,都是有着极为显著的影响的。

死在一场我方胜利的战争中,那你就是用生命帮助我们取得胜利!

但死在一场我方失败的战争中,则会有人将死去的你,视作战败的罪魁祸首之一。

对于这个时代,视名誉胜于生命,尤其视家族声誉,更甚于家族未来的汉人而言,这二者之间的区别,比生死之间的落差都更大。

——前者比活着还好,后者,则比全家死绝都还让人接受不能。

第二点:抚恤制度。

在绝大多数后世人认知当中,阵亡、伤残将士是否得到抚恤,得到怎样规格的抚恤,得到怎样的社会舆论评价,和战争胜败并无直接关联。

但在封建时代,二者却是高度关联的。

原因很简单;

绝大多数封建王朝,实际上都没有太过健全,且较为正常的阵亡、伤残军人抚恤制度。

好比当今汉室,在法律层面,就只有太祖高皇帝年间,以律令形式留下的几条规定。

原文为:士卒从军死者,为槥归其县,县给衣衾棺葬具,祠以少牢,长吏视葬。

翻译过来就是:士兵在服役期间死去的,用小棺盛其遗体,送归原籍;由籍贯地县衙供应葬衣、葬具,为其进行少牢规格的祭祀;并由县衙最高长官亲自参加葬礼。

看上去很不错,非常暖心,也解决了许多现实问题。

但实际上,这条关于阵亡将士的规定,却仅仅只是‘规定’,完全算不上抚恤。

如第一句:士卒从军死者,为槥归其县。

——不然呢?

——不给人尸体送回去,难道还要扔在野外发臭发烂,无法入土为安?

——真这么干,谁还愿意参军、谁还愿意让家中儿郎去参军?

这本身就是应该做、不做就要损阴德的基本举措。

再看第二句:县给衣衾棺葬具,祠以少牢。

这句倒还行。

由户籍所在地的县衙,为其提供丧葬用品,并按照少牢规格为其举行祭祀,好歹是花了点真金白银,实打实减轻了烈士家属在操持葬礼时,所可能面临的经济压力。

但这一条的问题在于:无论是以天子名义恩赐的丧葬用屁,还是少牢规格的祭祀所需的‘少牢’,即猪、羊各一头,无一例外,都是地方县衙在出钱。

中央天子分儿逼不掏,上下嘴皮子一碰,就让地方县衙掏钱,去为天子邀买人心。

且不说这合不合适、对地方县衙公不公平;

单就是具体操作时的漏洞,就大到令人无语。

——原则上,地方县衙不能违背这条律令,必须履行这条律令所要求的职能。

但倘若地方县衙,没有履行能力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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