这厢,公诉人结束问话,林子苏再一次请求发言,直到此时才被允许。获得发言机会,林子苏不敢感情用事,而是谨慎而逻辑清晰地予以驳斥王良金刚才荒谬的污蔑之词。
她特别重申了一点,案发时间是端午节假期,茜茜离开KTV已经四个多月了,我老早和静姐、茜茜越好了一起过端午节。假期第一天我们三人一起逛街一起吃饭。
第二天静姐临时加班去了公司,我就和茜茜在公寓上午一觉睡到中午还去外面饭店吃的午饭。
下午我和茜茜闲来无事看了会电影,后面就跳起了舞,一直跳到天黑,后来妹妹说和小帅有约会,她收拾了才出去的。
辩护律师和几个被告所说茜茜是夜场醉酒下班搭车的事,根本就不存在,纯粹就是污蔑诽谤的无稽之谈。
王良金不紧不慢,当即就问,请问原告,离职不代表就不会再去!我想问你,受害人是什么时间出的门?
林子苏并不记得具体的时间,只记得妹妹出门时天刚擦黑,她略作思忖,便回复说,大约是在晚上七点左右。
王良金嘴角轻扬,当即驳斥道,七点就出门,可受害人却在9点多才到桃苑路公交站,从青年公寓到桃苑路,我亲自去坐过同一时间同一班公交车,只需要半个小时就能到,中间的一个半小时,请问受害人去了哪里?
林子苏顿时语塞,她确实把这一点忽略了,虽然知道茜茜不可能在这个时间点去喝酒,可这就是漏洞。林子苏这才恍然大悟,就是因为这个漏洞,王良金和罪犯才敢信口雌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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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林子苏很快就镇定下来,便解释称,正常情况下确实是半个小时,但是那天是过节,也许是堵车,也可能茜茜坐错了车,都是有可能的,唯一不可能发生的,就是茜茜明知有约会的情况下,且只有一个半小时的时间去喝酒,茜茜从小就是个循规蹈矩的人,怎么都不会在这种什么条件都不具备的情况下做出这种荒唐之举。更不要说,目击证人的证词里也没有茜茜身上有酒气的说法。
王良金冷笑两声,回击道,知人知面不知心,你大学后就和受害者分开,聚少离多,人都是会变的,你所谓对受害人的认知也并非事实和全貌。一个半小时,别说喝酒,就是酒店开房偷情、杀人放火都能干了。
那我就能理解了,以为你没少干这种偷情玩心跳的下作勾当,才会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吧!林子苏咬牙切齿,讥讽还击。王良金却没再穷追猛打,只是会心轻蔑一笑,法庭就此安静下来。
这一轮控辩双方交锋异常激烈,公诉方虽有理有据坚守城池,可辩护方也总能见缝插针步步紧逼,庭审进行了三个小时,还不到整个进程的一半。
法庭进入辩护方的举证环节,王良金首先请出的证人竟是李玲玲。袁深对林氏父女低头私语了一下,随后林子苏再次举手,表示李玲玲不能作为证人出庭,要求她必须回避。
法官询问理由,林子苏回说,李玲玲和林子茜是情敌竞争关系,还是学校里霸凌林子茜的人,她的证言不可信!
王良金当即据理辩称,证人李玲玲是林子茜能喝酒的关键证人,她必须出庭作证。于是,法官驳回了林子苏的回避请求。
随后,李玲玲出庭,到证人席上后,她的目光还特意寻找了一下林子苏的位置,发现林子苏正怒目圆睁,就冲她露出一抹诡异的阴笑,好像在说“我要你好看”。
林子苏心中很是不安,也搞不懂明明法官不会同意回避请求,为什么袁深还要让自己画蛇添足。
袁深似乎看出了她的疑问,便悄悄告诉她,这个请求的目的不是为了让法官同意,而是为了让法官知道证人和受害人的对立关系,留下证人证词不利受害者的先入为主的印象,那么法官的判断就会更严格谨慎,这才是真正的目的。林子苏恍然大悟。
“证人李玲玲,你和受害人是什么关系?”
“同学。”
“你俩关系如何?”
“最开始是好姐妹好闺蜜,无话不谈。”
“后来呢?”
“不说话了。”
“为什么?”
“她谈了男朋友啊。”
“为什么谈了男朋友,受害人就不和你说话了?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