专利互换协议在西方商业体系中,是十分常见的,具体约定非常复杂。
粗分有四大类条款,回授条款、不质疑条款、搭售条款和价格与数量限制条款。
国科院与BE签的协议,除了没有搭售条款,其它三项全部涉及。
首先是不质疑条款,禁止被许可方质疑许可专利的有效性。
这一条是因为签署协议时,软件中心研发的相关技术还没有开始走专利流程。理论上交换列表上涉及到的条目,并不受国际专利法的保护。
甚至,是否具备专利申请条件都是未知的。
BE拿出来的部分技术,还处于专利公示期内,并没有正式生效。
所以,才有了“不质疑条款”,防止后续专利申请过程中出现变故,双方因为谁占便宜谁吃亏互相扯皮。
虽然所有人都清楚,那是基本不会发生的事。但知道归知道,协议归协议。从法律的严谨性出发,该言明的还是要言明。
其次非常重要的一条是,非独占性回授。
具体条款和约定非常复杂,捡重要的说,允许对方在改进技术的同时,进行第三方授权。
但是,这一授权不是无限制的。
不然,其中一方以白菜价往外“批发授权”,对另一方来说是极不公平的。
所以,需要做授权区域,数量与价格的限制性约定。
每个洲授权不得超过十份,单一国家不能超过三份,授权价格采取国际通行的阶梯算法。且只能做生产性授权,被许可方不得将专利再次授权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。
就签约时而言,这一条款无疑兼顾了双方的利益。但到了当下……东大想把相关技术变成免费的通用标准,毫无疑问的违约。
或者说,根本就没有权限那么做。
即便做出承诺,也是无效的。
海子里主管领导详细看过呈批件,正将事情提到一场形式大于实际,但按照程序必不可少的小会上时,标准总局的局长带着专利交换协议,急三火四的求见……